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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有哪些?
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具体形式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代表处。这是跨国银行最低层次的海外分支机构,并不直接经营银行业务,主要工作是代表母行与东道国***进行接触,为母行招揽业务,因此它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
2)办事处。这是介于代表处和分行之间的组织形式。同代表处相比,办事处的经营范围相对广泛,主要从事国际市场上的工商业***和贸易融资,但不能接受东道国的居民存款业务和信托业务,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东道国货币市场和欧洲货币市场上的银行同业拆借。
3)分行。这是跨国银行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设立并经营的境外银行机构,是母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分行的主要活动是对境外发放***,同时可以对公司并购或投资活动提供咨询。
4)附属行。这是由跨国银行对东道国银行拥有少数非控制性股权而形成的合资银行。由于这种银行实质上是东道国的银行,因而可以不受限制地经营一切银行业务,从而大大地方便了母行进入当地金融市场,有利于在当地建立巩固的客户网络。
5)爱治发公司(Edge Act Corporation)。这是美国跨国银行根据1919年修订的联邦储备法允许设立的最为重要的、经营国际银行业务的海外分支机构形式。爱治发公司有两种类型:银行爱治发公司及投资爱治发公司,前者是美国跨国银行经营国际业务及设立海外分行的主要机构,后者则主要通过国外金融机构为母行建立附属行等。
6)财团银行。是由两家以上银行共同出资组成的,在特定地区开展特定业务活动的银行,是在东道国注册和纳税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主要业务是安排巨额***,此外还兼营证券发行、欧洲货币市场及企业兼并收购等业务。
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跨国银行从事海外经营机构组织形式主要有五种:
1.分行(Branches)分行是跨国银行根据东道国法律在境外设立并经营的境外机构。分行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在所有权和业务上受总行控制,其资产和负债合并到总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总行为其承担无限责任。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
2.附属机构(Subsidiaries)
这种机构不同于分行,它是作为独立法人在当地注册的经营实体。是由跨国银行和东道国的有关机构共同出资组建或对当地银行兼并、收购而成立的,大部分股权,一般50%以上为跨国银行所有。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
3.联营机构(Affiliates)
联营机构同附属机构一样,都是作为独立法人、在当地注册的经营实体,由跨国银行与东道国有关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所不同的是联营机构的大部分股权由东道国机构掌握,一般参股在5%一50%.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
4.代办处(RepresentationOffice)
代办处是跨国银行在海外不具备设立分行或附属机构的地方设立的办事机构。这种机构的人员少,不直接经营银行业务,主要任务是向总行提供当地***或企业的经济信息和其他有关情况。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
5.联合银行(ConsortiumBank)
议是由两家以上的银行共同出资组成的、在特定地区开展特定业务活动的银行,它在东道国注册和纳税,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每家银行以持股形式各掌握低于50%的所有权和控股权,主要业务在于安排巨额***,兼营证券发行及企业兼并收购等业务。一般本身不吸收存款,资金由各参股银行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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